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租用塔吊致一死两伤被判赔偿
文章来源:本站原创 更新日期:2011年10月09日 浏览

2010年12月,被告通过李则天租用原告的塔吊,并口头约定塔吊进场费3000元、安装费3000元、申报费800元、租金每天180元,并约定由刘先军收取进场费、租金,由李则天收取安装费,李则天在与被告协商过程中,向被告披露塔吊所有人为原告刘先军。

2010年12月2日,在塔吊基础施工中,被告在基槽以及钢筋安装均未报验情况下,擅自浇筑混凝土,监理公司因此向其下发通知,要求进行整改。2010年12月7日,在发包单位、监理、施工单位三方检查中,监理向被告下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,通知塔吊未经验收禁止安装使用。同日,李则天在未对塔吊基础进行检查是否符合要求的情况下,组织3名塔吊安装工违章操作安装塔吊,导致塔吊倒塌并造成人员伤亡。2011年4月25日,泗洪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塔吊倒塌事故,作出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认定,宇翔公司负事故主要责任,塔吊安装负责人李则天负领导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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